关于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帮助指导失信主体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恢复良好信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失信主体提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及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等信用修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信主体提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用修复流程
1.失信主体持有效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社会法人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 市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会同处罚机关对失信主体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文件。原处罚机关出具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文件。
3. 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在“信用诸城”
等网站进行公示。
4.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材料一式三份报上级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5.上级信用主管部门对备案确认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有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从各级信用官方网站撤销。
二、失信主体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信用修复流程
1. 失信主体持有效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社会法人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 市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会同原认定单位对失信主体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文件。由原认定单位作出完成义务、同意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文件。
3.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在“信用诸城”
等网站进行公示。
4. 市信用办将失信主体从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
三、不予修复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信用修复咨询电话:6177927
电子邮箱:zcsxyb2018@wf.shandong.cn
附件:1、提前撤销行政处罚办理指南
2、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办理指南
3、“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 表
4、失信主体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申请表
5、信用承诺书
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附件1:提前撤销行政处罚办理指南.docx
附件:附件2: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办理指南.docx
附件:附件3:“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4:失信主体退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5:信用承诺书.docx